扫一扫进入手机微网站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美国知名软件公司诉厦门两高校知产侵权
作者:admin 来源:国创高新 日期:2014-4-30 15:34:28 浏览:
【全文】   

  Serv-U是一款FTP服务器端软件,使用Serv-U可以建立FTP服务器,是目前全球流行的网络下载软件,由美国磊若软件公司研发。近日,磊若软件公司起诉厦门两所高校因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使用“Serv-UFTPServerv6.4”,将其告上法庭,这一涉及国际知名软件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日前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宣判。

  磊若软件公司是注册在美国威斯康辛州的全球知名软件企业,其研制开发并发行的Serv-UFTP软件是在全球享有影响力的网络下载软件,可以有效地解决网站用户和网站主机或服务器之间的文档传输,目前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大型网站和企业中。

  2012年12月10日,磊若软件公司通过“Telnet”系统命令监测到,厦门HY学院和厦门HS学校共同在网站上以“厦门HY学院中职衔接大专招生网”名义招生,HS学校是该网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擅自使用“Serv-UFTPServerv6.4”软件,并没有取得合法授权。因此磊若公司对此行为进行公证,并要求两家高校立即停止侵犯Serv-U6.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卸载盗版软件,赔偿损失和登报道歉。

  HY学院和HS学校两家高校则认为,磊若公司的“Telnet”命令监测手段,输出的结果仅为一行计算机代码,该代码本身并不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更不是其所称的“Serv-U”软件作品。同时,“Telnet”是远程登录的方式,在使用该命令远程登录之后出现的“Serv-UFTPServer”代码并不能证明自己网站的服务器使用磊若公司开发的软件,并且依靠重定向技术完全可以改变“Telnet”程序的输出结果,即在自身网站没有使用“Serv-U”软件,甚至在没有连接互联网无法登陆网站的情况下,都可以通过技术修改改变目标服务器的真实情况,制造出网站的服务器使用“Serv-U”的假象。因此,两家高校认为磊若公司的证据不充分,结论不真实,未尽举证责任,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磊若公司所采用的“Telnet”是与服务器建立远程对话的命令,执行该命令后获得的反馈信息并不是直接、全部的软件代码,而是目标服务器上所运行的相关程序的概括性信息。执行该命令后获得的反馈信息表明HY学院和HS学校的网站服务器上使用了名为Serv-U6.4的软件,虽然没有呈现软件的全部代码,但通过实施该命令并获得反馈信息,磊若公司已经从表面上概括地证明目标网站服务器上使用了Serv-U6.4软件,已尽到举证责任。

  对于两家高校的答辩意见,虽然通过Telnet命令与服务器实现远程对话时,服务器的反馈信息在服务器端是可设置、修改的,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和控制者可以在网站、服务器上实现装载软件、修改服务器信息等操作,但在两家高校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自己网站使用了其他同类软件而却将服务器反馈信息修改为有关Serv-U6.4软件的反馈信息的证据,因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HY学院和HS学校立即停止侵权,从网站及服务器上卸载Serv-U6.4软件,并判决HS学校赔偿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整。

  法官说法:远程技术取证成为著作权人维权重要手段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取证是一个很大的难点。很多时候盗版软件装在侵权者的服务器或电脑上,完全处于对方的控制之下,软件的著作权人很难知道侵权者服务器、电脑的具体位置,更无法直接接触到涉案的服务器或者电脑。主审此案的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民三庭李缘缘法官认为,在软件侵权中,远程技术取证可成为著作权人采用的重要手段。本案中使用的“Telnet”远程技术命令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

  通过远程技术取证,著作权人无须直接接触涉案服务器或电脑,可远程操作获取相关信息,而且涉案软件的使用者即使被取证了也通常都毫不知晓。在诉讼当中,著作权人通常会将远程取证获得的信息作为软件侵权最重要的证据提交,从证据角度看,由于通过远程技术获得的信息通常都是服务器、电脑系统、软件等直接反馈的技术类信息,在涉案软件使用者对取证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些信息往往是较为客观、直接的。但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以及证明力角度看,远程技术取证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盲点:比如远程命令操作的程序涵义、操作时指向性是否确定、反馈信息所能证明的事项等等技术性的问题。

  因此,审理软件侵权案件,特别是对其中所涉的技术证据部分,应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必要时引入技术专家,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也可以通过在合议庭当中增加有该领域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解决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部分技术问题;二是注重举证责任的分配,由于盗版软件所在的服务器和电脑是侵权者控制,因此,著作权人的远程取证即使信息只是部分的、概括性的,只要能从表面上初步证明涉案软件的安装情况,著作权人就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如果涉案软件使用者提出异议,则应提出证据予以反驳。

  司鉴中心建议:远程技术取证应重视操作流程的规范性

  据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介绍,远程技术取证在侵权案件中的应用相当普遍,尤其适用于诉前的证据保全,可以在侵权人尚无防范的情况下获得所需的证据。但是,因为无法接触到实际涉案的服务器,取证结果缺乏“验证”环节,所以在取证报告的描述时一般采用“所见即所得”的表达方式,无法得出非常明确的结论。侵权人也往往抓住这个弱点,从“纯技术”角度进行辩解,提出一些极端情况,而实际上这些情况需要“理论上有可能而实际上很难”的技术才能实现。

  由于这些极端情况难以验证,取证过程中是否存在导致极端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就成了争论的焦点,因此,实施远程技术取证时,应重视操作流程的规范,通过一系列“自律”操作尽量避免可能引起质疑的情况。如取证前可先对当前的网络环境进行检测,包括当前时间校对、清除历史记录、检测目标IP的路由情况;取证过程中可采用录像、照相、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操作步骤;取证结束时可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记者吴亚东杨长平)